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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區 光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地區 順泰汽車服務廠
彰化地區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地區 樺煒汽車檢驗場
39.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行車記錄器檢驗項目及標準之公文
機關地址:100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 承辦人及電話:張耀輝 (02) 23113456 傳真: 電子信箱: 臺北市復興北路514巷19號1樓 受 文 者:樺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40040959號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如說明(0940040959-1.TIF) 主 旨:檢送樺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車記錄器全國檢測設置地點一覽表乙份,請轉知所屬業者,請查照。 說 明:
正本: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灣省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灣省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副本:樺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監理處、高雄市監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本局監理組(運)、監理組(牌)
第1頁共1頁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組室主管決行
交通部 函 受文者: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最速件 機密及解機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 0910008992 號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建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十八款刪除「並應檢附行車記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證明」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正本: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公路總局、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副本:中華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汽車研究測試中心 函 受文者:各監理站 速別: 機密及解機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車 ( 九O ) 研字第 O四四二號 附件:如文 主旨:關於 " 行車記錄器檢驗項目及標準 " 之規定,如附說明,請 查照。 說明:
正本:各監理所、監理處、監理站
財團法人汽車研究測試中心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車體工業同業 速別:最速件 機密及解機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車 ( 九O ) 研字第 O四四O 號 附件: 主旨:關於 " 行車記錄器安裝檢測及型式認證 " 之規定,如附說明,請 查照。 說明:
正本:中華民國各車體工業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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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瀏覽網頁 上次修改日期: 2008年05月22日。版權所有 - 樺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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